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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徐某以自己和金某已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徐某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崔志刚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议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