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指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民委员会、龙口市冶基毛巾厂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民委员会,龙口市冶基毛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指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2号楼28层28A。法定代表人崔景哲,经理。被执行人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法定代表人田长久,村委主任。被执行人龙口市冶基毛巾厂,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法定代表人姜守强,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1996)龙经初字第686、80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民委员会、龙口市冶基毛巾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