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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珍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480号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从辉。委托代理人汪卫峰。被告陈珍凤,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珍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珍凤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