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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彭世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彭世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0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884-2。负责人邓有健,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晓红,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铭茜,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世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彭世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