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史兆容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兆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史兆容。委托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98号。代表人张应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姝,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荣,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兆容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兆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兆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兆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史兆容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