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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廷昌与深圳市维欢工艺雕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昌,深圳市维欢工艺雕刻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李廷昌。委托代理人张权。被告深圳市维欢工艺雕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维支。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入职被告,任雕刻工。2014年12月,被告在未支付原告2014年10月、11月工资的情况下,无故将原告解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7042元(人民币,下同)。因被告已处于停业停产状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4年10月、11月工资共7402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是被告的员工。2015年5月14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维支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7402元。同时,被告出具一份工资清单,确认欠李廷昌2014年工资7402元。工资清单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汪维支的私章。2015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资款7402元,提交了欠条、工资清单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74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维欢工艺雕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廷昌工资款74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李廷昌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维欢工艺雕刻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琼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