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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檀斌杰与翟笃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斌杰,翟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96号申请人:檀斌杰,农民。被执行人:翟笃义,银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望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翟笃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笃义的银行存款121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宾长审 判 员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德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