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檀斌杰与翟笃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斌杰,翟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96号申请人:檀斌杰,农民。被执行人:翟笃义,银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望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翟笃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笃义的银行存款121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宾长审 判 员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德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