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詹氏润滑油营销中心与骆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詹氏润滑油营销中心,骆华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詹氏润滑油营销中心。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50号。经营者詹谢斌,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骆华金,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詹氏润滑油营销中心与被告骆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詹氏润滑油营销中心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詹氏润滑油营销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詹氏润滑油营销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