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春林与葛来平、谢小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林,葛来平,谢小芳,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西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赵春林。委托代理人:丁铁龙,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来平。被告:谢小芳。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二布厂路。法定代表人:王宝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明,该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春林与被告葛来平、谢小芳、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西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桥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葛来平、谢小芳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铁龙、被告西桥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来平、谢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葛来平、谢小芳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谢小芳口头约定:原告租用姜堰市华洋毛绒针织厂(以下简称华洋针织厂)内一大间厂房作为自行车整车及零部件仓库使用,租赁期限至2015年1月9日,年租金为8000元等。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了自行车及零部件等物品。2015年1月2日,被告葛来平、谢小芳突然失踪,原告方知华洋针织厂房屋产权为被告西桥村村委会所有。因被告之间有经济纠纷,被告西桥村村委会将华洋针织厂大门封闭,致使原告存货不能取出,无法正常经营。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租房屋内的自行车及零部件等物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葛来平、谢小芳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西桥村村委会辩称:原告与被告葛来平、谢小芳的租赁关系,我方并不知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葛来平、谢小芳口头约定:原告租用华洋针织厂内一间厂房存放自行车整车及零部件,年租金为8000元等,租赁期限至2015年1月9日。原告按约支付了租金8000元,被告葛来平、谢小芳依约提供房屋,原告在租赁房屋内存放了自行车及零部件等物品。后原告无法与被告葛来平、谢小芳联系。华洋针织厂的厂房系被告西桥村村委会所有,被告葛来平与被告西桥村村委会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因被告葛来平拖欠租金,被告西桥村村委会将华洋针织厂大门封闭,致使原告存放的物品无法取出。2015年5月8日,本院组织被告西桥村村委会代表、葛爱平(系葛来平妹妹)、原告至华洋针织厂内清点物品,并制作仓库物品清单一份,内容为自行车180辆、轮胎58条、车篮11只、三轮电动车1辆、电动车2辆、压缩机1台、自行车圈10只、货架8副、废旧品包括桌子。另查明:两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1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一份、婚姻登记证明两份、仓库物品清单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因与被告葛来平、谢小芳存在租赁关系而将物品存放于华洋针织厂内,现原告要求取回,被告葛来平、谢小芳应予以返还,被告西桥村村委会予以协助。被告葛来平、谢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庭审举证、质证等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来平、谢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春林自行车180辆、轮胎58条、车篮11只、三轮电动车1辆、电动车2辆、压缩机1台、自行车圈10只、货架8副、废旧品包括桌子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西桥村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葛来平、谢小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葛来平、谢小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葛来平、谢小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钱振华审 判 员 肖立芹人民陪审员 顾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雅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