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南阳市卧龙���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05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豫RE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龙升工业园2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淯龙光电园门口,撞住自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董家选,造成董家选、杨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家选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董家选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05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豫RE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龙升工业园2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淯龙光电园门口,撞住自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董家选,造成董家选、杨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家选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家选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董家���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家选人民币1725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无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投案自首。(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豫RE76**摩托车的机动车状态是强制注销。(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家选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6)赔偿协议、收据。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家人赔偿被害人董家选各种损失共计壹十七万二千五百元整,取得了董���选的谅解。(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了该嘉陵牌摩托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灯光系统设置齐全。2、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董家选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3、证人杨某甲证言:我和我丈夫董家选出来散步,走到龙升工业园区2号路(信臣西路),自西向东步行,快到淯龙光电园南门口时,我丈夫走的快,在前面,我在后面距离他有15米左右的地方,我能看到他,我俩都是靠路南边走的,有辆摩托车从我身边过去,接着我看到这辆摩托车从后面撞着了我丈夫,我小跑过去看见我丈夫在路上躺着头朝北,旁边有个男的也过来了,抱着我丈夫喊“伯伯”,我一听声音知道这个男的是我们村的杨某某,我丈夫没反应,嘴里喘着粗气,在我丈夫东边十米远的路上有辆摩托车倒着,我和杨某某一块儿想把我丈夫扶起来,杨某某胳膊疼,用不上力。我把我儿子董成伟电话号码告诉了杨某某,他给我儿子打了个电话,没几分钟我儿子过来了,记得杨某某他姐和姐夫也到了现场,杨某某说车灯不亮,没看见,撞到我丈夫。我当时忙着招呼人,也没有报警,后来杨某某不缴我丈夫在医院的住院费,我想着得报警。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015年2月25日凌晨5点30分,我洗刷完毕后驾驶我的的嘉陵125红色摩托车去上班,走的是信臣西路,自西向东走到淯龙光电园门口看到有个女的自西向东步行在路边走,我从她身边过去后往前有五六米的距离,看见有个黑影,感觉是个人,我往南打方向躲这个黑影,摩托车的左把挂住那人的腰部或者胳膊了,我知道是个人,那人倒了,我往东摔了1-2米,我爬起来看看倒在地上的那个人戴着口罩,我把他口罩掀了,一看是我们同村的董家选,我看他额头上有血,西边步行的女的过来,我一看是董家选妻子,我问她儿子电话,然后给她儿子打了个电话,他儿子董成伟赶到现场,我姐和姐夫也赶到现场,没几分钟救护车来把董家选和我送到南石医院,后来我拍了个片子,说骨节撕脱,后来我去了铁路医院。…我有B2证,2011年在中山驾校考的,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杨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能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自首、赔偿、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