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伟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钟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农民。被执行人钟诚,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5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代理审判员 郭东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玉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