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陈某甲,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2001年相识,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同年8月29日生子陈某乙。2005年3月1日,原、被告在西湖管理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常为家庭事务发生争吵。2006年被告仍要求外出务工,原告不同意,为此原、被告大吵了一架,但被告仍执意离家外出。被告务工期间回过一次家,在家没有几天又借故外出。此后被告再也没有回来过,近几年��至连电话都没有联系过,被告就像消失了一样,杳无音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其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除本人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子陈某乙的基本身份信息;3、证人陈某丙、刘某乙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在其小孩出生后不久,两人均到浙江务工,但在此次外出务工之后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后被告继续在外务工,原告回到了西湖管理区;原、被告在2008年闹过离婚,原告在闹离婚之后外出找过被告,但没有找到,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等事实。被告刘某甲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出���了其所举证据,被告未到庭,视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系书证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相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3系证人陈某丙、刘某乙的当庭证言,其内容与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印证,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亦予以确认。据此,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同年8月29日生子陈某乙,现年12周岁,系在校学生,陈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2005年3月1日,原、被告在西湖管理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加之对是否在外务工意见不一,由此双方产生矛盾,并导致原、被告从2008年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合法婚姻,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与否的标准。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2年以上。庭审中,虽经本院单方调解劝和,但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致调和不能,应依法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之陈某乙的抚养问题,因陈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为不改变其生长环境,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其子陈某乙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陈述自愿负担其子陈某乙的全部抚养费,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之子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直接抚��,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克新人民陪审员 周爱平人民陪审员 刘香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