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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汝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汝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02号原告:李某甲,男,193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汝某,女,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洋,利辛县孙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原告长子),男,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李某丙(原告次子),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李某丁(原告三子),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李某戊(原告长女),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李某己(原告二女),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汝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汝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交。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