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建文、罗某甲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文,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建文,喊名“腾桥老”,无业。1999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喊名“抚仔“,江西省抚州市,无业。2004年8月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建文、罗某甲盗窃、抢劫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日以临检公刑诉字��2015)2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文、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建文、罗某甲窜至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华润万家超市伺机行窃。罗某甲负责望风,罗建文实施盗窃壹辆绿佳牌电动车。作案后罗建文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对其进行盘查。罗建文弃车逃跑,民警进行追捕,罗建文拿出弹簧刀进行威胁、恐吓,后被民警控制。罗某甲见状逃窜,亦被民警控制。经鉴定,绿佳牌电动车价值为1765元。2013年6月16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罗建文伙同罗正龙(另案处理)窜至华润万家超市(原洪客隆超市)旁的顺鑫99宾馆后面门口盗窃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为5573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证人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7、被害人许某、周某的陈述;8、被告人罗建文、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建文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为抗拒抓捕手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建文、罗某甲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盗窃罪、抢劫罪:2015年3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告人罗建文商议一起去实施盗窃,被告人罗建文将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液压钳放置在摩托车上。后被告人罗某甲骑摩托车带被告人罗建文窜至上顿渡华润万家超市门口伺机行窃,两人发现被害人许某停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没有锁,被告人罗某甲骑摩托车在华润万家超市农业银行对面的马路上望风,被告人罗建文便下车过去查看,并发现该辆车没有报警装置,遂将该电动车推走,在推电动车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罗建文当即弃车往华润万家农业银行旁步行街逃跑,民警对其进行追捕,在跑了十米来米远后,被告人罗建文拿出携带的弹簧刀对追捕民警进行威胁、恐吓,后被公安民警控制。在旁边望风的被告人罗某甲见状欲骑摩托车逃窜,也被公安民警控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绿佳牌电动车价值为1765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罗建文,男,公民身份号码××。罗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证实,罗建文、罗某甲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能力。(2)临公(上)受案字(2015)1093号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有人推一辆电动车形迹可疑,后欲对其进行盘查,该推电动车嫌疑男子丢下电动车就跑,另外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也欲逃窜,被民警控制,随后民警将该两名嫌疑男子口头传唤至上顿渡派出所进行调查,后丢失电���车车主报案,经查,该两名男子对其盗窃电动车事实供认不讳。(3)(1999)临刑初字第159号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罗建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前科。(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办案人员2015年3月22日扣押罗建文钳子一把、刀一把、绿佳电动车一辆。扣押罗某甲起子一枚、剪刀一把、办手四只。2015年3月24日许某领取绿佳电动车一辆。(5)罗某甲违法前科情况说明证实,在抚州市临川分局违法人员库查询,2004年8月8日被临川分局强制戒毒3个月,2004年11月8日解除,因原临川巡警单位合并找不到该强制戒毒决定书。2、鉴定意见(1)临公认刀字第(2015)002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2015年3月22日送检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2)临价认字(2015)第040号绿佳电动车价值鉴证意见书证实,绿佳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1765元。(3)抚州益通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2015)鉴检字第17号《绿佳电动车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该车除前、后轮中轴轴承有磨损摆动现象,前、后轮胎有磨损现象外,全车其他机件、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均可按规定及正常使用年限和成新率折旧折算剩余价值。3、辨认笔录(1)许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许某辨认出罗某甲为2015年3月22日下午在华润万家偷其电动车的男子。(2)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辨认出罗建文、罗某甲为2015年3月22日下午在华润万家偷电动车被抓获的男子。(3)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罗建文为2015年3月22日下午在建材二区里面被民警追捕并拿刀指向民警的男子。(4)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辨认出罗建文为2015年3月22日下午在建材二区里面被民警追捕并拿刀指向民警的男子。4、证人证言(1)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他看见有人在华润万家门口盗窃电动车被抓,两个男子追着一个男子往建材二区网吧方向跑,而在广场上有几个男子按着一个胖胖的男子,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那个胖胖的男子带到边上的警务室后,另一边的男子也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带了过来,然后一起带到派出所。(2)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15时许,他在上顿渡镇建材二区路口看见有个男子往他身边跑过,该男子手里还拿着一把弹簧刀,该男子后有两个男子在追他(后经了解两名男子是便衣民警),他跟过去看看怎么回事,那个男子跑到建材二区里面一家叫做“丁氏装饰行”的店门口时停了下来,并拿出他手中的弹簧刀,用刀尖对着追过来的两个民警,当时民警跟那个男子说叫他不要动,那个男子还是用刀对着民警,然后两个民警就强行冲到那个男子身边,将该���子控制在地,该男子被按倒在地后还在挣扎想跑,民警就告诉该男子不要挣扎并向该男子出示证件,那个男子还想挣扎想跑,不过被民警牢牢控制住了,后来该男子就被民警带回派出所了。(3)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他在新城建材二区门口等货拉看见从华润万家方向有两个便衣民警在追一个贼,追到他面前时看到那个贼手中拿出一把银白色的弹簧刀反身威胁两个便衣民警,一直追到一家叫丁氏装饰行的店门口时,那个贼就站在门口跑不动了,一个穿白色运动服的便衣民警叫那个贼不要动,那个贼就一直手中拿着刀对着两个民警,这时两个民警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就从旁边扫地阿姨手中抢过扫把冲上去,旁边穿白色运动服的便衣民警也一起冲上去把那个贼制服在地上,但是一直挣扎着想站起来想逃跑,后来就被民警带回派出所了。5、被害��许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他将车子停放在上顿渡华润万家门口,两小时后回到停车的地方,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然后在旁边岗亭发现派出所的人抓到了两个偷电动车的人,发现这个车子是他的,当时只是上了电子锁,没有锁挂锁。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罗建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2日中午12点钟左右,他拿手机打他朋友“阿东”的电话是否有毒品,他说有并叫他到上顿渡镇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等,在去的路上碰到了“抚仔”,他也去买毒品,他就跟“抚仔”一起骑摩托车到上顿渡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到了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马路上之后,“抚仔”就看见有辆电动车没有锁并跟他说了,他就下车去看了下并发现这辆车没有报警装置,当时“抚仔”就坐在摩托车上等,他就把电动车推出来,在推的过程中发现有人跑过来,他觉得情况不对就丢掉电动车逃跑,他往华润万家农业银行旁步行街跑,在他把电动车丢掉跑了十米来远,他就把一把水果刀拿了出来,并拿刀对着追他的人叫他们不要追,跑了一段距离还是被追到了,追的人用扫把把他的刀打掉了,被传唤到派出所。因为吸食毒品没钱,就偷电动车去买毒品。摩托车上的液压钳是他的,把手是黄色,上有YQ-16A字样,他就用它来夹断电动车锁的工具。他拿水果刀出来是叫追的人不要追,水果刀特征,刀长约20厘米,刀身长约8厘米,刀身有凹槽,刀身可以收缩至刀把里。我偷的电动车是红色,绿佳牌,大约7成新。(2)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他在抚州瑶坪南路碰到“腾桥佬”,他说他有辆车停在上顿渡,要他去帮他蹬一下。14时40分左右,他骑摩托车带他到上顿渡华润万家超市门口,他的车停在华润万家旁农业银行对��的马路上并在那望风,“腾桥佬”就下车进行盗窃电动车,没过多久他就推了辆电动车到马路上,这时冲出来几个人追他,“腾桥佬”把电动车扔掉赶紧跑,“腾桥佬”向他这边跑过来,他看到情况不对,就发动摩托车准备跑时就被他们抓到了,后来“腾桥佬”也被抓住,之后他们就被带到派出所来了。还有在他们碰头的时候,“腾桥佬”拿了一把钳子放在他摩托车上。最开始是不知道他要去偷电动车的,后来到了上顿渡华润万家就知道了“腾桥佬”是来偷电动车的,然后帮他望风。二、盗窃罪:2013年6月16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罗建文伙同罗正龙(另案处理)窜至抚州市赣东大道华润万家超市(原洪客隆超市)旁的顺鑫99宾馆后面门口盗窃一辆黄色男式五羊本田摩托车。2013年7月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罗建文将该摩托车归还至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腾桥派出院内。经鉴定,被盗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为5573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1)临公(刑)受案字(2013)0844号受案登记表证实,周某来临川分局报案称,2013年6月16日下午18时30分许,其发现其停放在抚州市赣东大道洪客隆超市旁边的顺鑫99宾馆后门门口的一辆黄色五羊本田牌男式二轮摩托车被盗,系其花7800元购买。(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发还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给周某。(3)物证照片证据摘要:被盗窃男式二轮摩托车照片三张。(4)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3年7月7日晚上7时许,腾桥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出警返回时,发现一辆黄色男式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派出所的停车棚里。后一个自称罗建文的男子联系民警告知摩托车系其在2013年6月16日在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洪客隆超市旁边的顺鑫99宾馆���门门口盗窃的,并称其是通过朋友将该辆摩托车停放在派出所的,民警得知情况后,多次劝其投案自首,但其称不敢来,特此说明。(5)男式二轮摩托车的发票证实,周某于2011年6月11日花3000元在南昌青云谱区启航摩托车经销部购买本田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结合周某的证言及摩托车鉴定价值可以看出,摩托车的购买价值为7800元。2、视听资料录像光盘壹张,证据摘要:2013年6月16日下午18时13分-16分罗建文伙同罗正龙盗窃一辆摩托车的监控录像。3、鉴定意见(1)临价认字(2013)第096号《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鉴证意见书》证实,涉案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5573元。(2)抚州益通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2013)鉴检字第33号《五羊本田摩托车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该车除前、后轮中轴轴承有磨损摆动现象,前、后轮胎有磨损现象外,全车其他机件、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均可按规定及正常使用年限和成新率折旧折算剩余价值。4、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在家里听别人说他的儿子罗正龙盗窃摩托车,所以他就来你们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他看了你们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后,他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是他的儿子罗正龙。另一名嫌疑人是他儿子经常在一起玩的朋友罗建文,也是腾桥人,他儿子最近一段时间都没有在家,他也不知道他在哪里。5、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他将他的摩托车停放在抚州市赣东大道洪客隆超市(现为华润万家)旁边的顺鑫99宾馆的后门门口,当时他用了一把U型铁锁锁了车后轮,大概在18时30分许,他就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黄色五羊本田牌男式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WBPCJB03B1002286,发动机号11A02914,系2011年6月11日在临川区轻纺城附近的一家五羊摩托车专卖店花了7800元购买,当时卖车的老板为了逃税在开发票的时候写成了3000元,有发票。6、被告人罗建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6月份的时候他和同乡罗正龙两人一起盗窃过一辆黄色本田牌男式二轮摩托车。当天下午16时许,他到抚州市临川区洪客隆附近一个叫“波波”的手上买货(指毒品)当时恰好碰到了罗正龙也在买毒品,之后买好毒品后就到洪客隆附近的“顺鑫99宾馆”内吸食,吸食完毒品后罗正龙就提出来弄一辆摩托车,然后他们一起骑回腾桥镇。当时他同意了并一起来到宾馆的后门,发现在后门旁边停了一辆黄色摩托车,他就叫罗正龙上前去看,他就在后门的院子内来回逻、望风。开始罗正龙用了一把钥匙将摩托车的车龙头拧开,之后他们发现周围好像有人,他们就又回到宾馆后门内,过来一分钟左右他又从宾馆后门出来在院子内逻了一下,��现没人,他就通知罗正龙将车子推出来,接着罗正龙用了另一把车钥匙将车后轮锁打开,接着他就走上前和罗正龙将车子推了出来,之后罗正龙就骑着摩托车载着他从宾馆后门的院子出来,之后他们就往贸易广场方向逃跑直接回腾桥镇了,到了腾桥镇后罗正龙将他放在他家门口后就骑着摩托车走了。过了几天后,他听说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这起盗窃摩托车的事,于是他就打电话叫罗正龙将摩托车送到腾桥派出所去。公安机关出示2013年6月16日18时20分许的顺鑫99宾馆后门的监控录像中的两个人就是他和罗正龙两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文伙同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1765元,被告人罗建文为抗拒抓捕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甲构成盗窃罪,另被告人罗建文2013年期间伙同他人盗窃他人摩托车壹辆,价值5573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建文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各同案犯在实施盗窃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另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罗建文在盗窃他人本田摩托车后,积极将赃车退回公安机关,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