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耿新娥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一组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新娥,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耿新娥,女,1975年生。被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一组。负责人李正旺,组长。本院受理耿新娥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一组侵权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新娥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一组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