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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与张玉旺、胡月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张玉旺,胡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3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乌龙大道。代表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媛媛、张佳倩,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玉旺。被申请人:胡月荣。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张玉旺、胡月荣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旺所属“豫乾坤13309”船舶所有权。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为此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张玉旺所属“豫乾坤13309”船舶所有权;三、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