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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文化广场侧。法定代表人吴其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忠彬,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波,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的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158号。负责人杨世亮,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河,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智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上诉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能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伟强、李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豪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海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忠彬、陈小波,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梁河、梁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确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216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能旺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甘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