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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朱某。被告严某。委托代理人谢飞,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