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6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绍良与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良,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193号申请执行人:朱绍良,1965年4月16日,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显恩。申请执行人朱绍良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字[2015]6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40255.2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5)穗越法执字第5454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中部分物品,并拟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由本院统一执行,参与本院统筹分配,并同意本案在等待分配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193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