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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华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华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华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嘉兴华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在其他法院涉案较多,标的较大,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582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华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