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睿与王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睿,王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310号原告刘睿,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刘照权(原告刘睿之父),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被告王隆,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睿与被告王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睿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睿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睿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