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晓生与迟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生,迟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286号原告陈晓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迟秀艳,女,蒙古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伟,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生诉被告迟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梁永芳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