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蒋首民与郝井旗、刘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14号原告:蒋首民,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郝井旗,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玲,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郝井旗之妻。被告:陈帅,男,1979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首民诉被告郝井旗、刘玲、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首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帅位于萧县黄口镇310国道南的房产两处(产权证号为:萧黄字第150034号,萧黄字第150035号),并提供了原告蒋首民的位于萧县龙城镇健康路西龙虎路南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首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帅位于萧县黄口镇310国道南的房产两处(产权证号为:萧黄字第150034号,萧黄字第150035号)。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原告蒋首民的位于萧县龙城镇健康路西龙虎路南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