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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等与孙×1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717号原告周×,女,1958年9月17日出生。原告胡×1,男,1956年4月1日出生。被告孙×1,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沛颖,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胡×1与被告孙×1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胡×1,被告孙×1的委托代理人王沛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胡×诉称:我们之女胡x2遗有一女孙x2(现年一岁)随孙×1生活。因胡x2是我们的独生女,胡x2生前经常带其女儿与我们一起生活。胡x2去世后,孙×1拒绝我们探视我们的外孙女孙x2。孙×1的行为不但伤害了我们而且与社会道德及人性相悖。为此,我们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孙×1每周将我们的外孙女孙x2送到我们居所与我们见面一次,见面时间不少于24小时。二、诉讼费由孙×1承担。被告孙×1辩称:不同意周×、胡×1的诉讼请求,周×、胡×1不是探望权的主体,周×、胡×1要求探视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周×与胡×1系夫妻关系。二人之女胡x2与孙×1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孙x2,2014年4月9日出生。2014年9月24日,胡x2因车祸去世。之后,周×、胡×1与孙×1因琐事产生矛盾,孙×1拒绝周×、胡×1探望孙x2。故周×、胡×1诉至本院,要求探望孙x2。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居民死亡殡葬证、户口本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为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现有法律并未有关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行使探望权的相关规定。孙×1作为孙若菲的监护人对孙若菲有监护的权利,同时亦有权决定除孙若菲的父母外的其他人对其进行探望。现孙×1明确表示不同意周×、胡×1对孙x2进行探望,故周×、胡×1要求探望孙x2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胡×1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周×、胡×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