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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凤、孙仲谋与被执行人孙海宁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凤,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仲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海宁,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淑凤、孙仲谋与被执行人孙海宁健康权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海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凤、孙仲谋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海宁给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款9969元(含诉讼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海宁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淑凤、孙仲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