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珍萍与王三州、刘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萍,王三州,刘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王珍萍,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三州,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喜平,196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王珍萍与被告王三州、刘喜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三州、刘喜平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三州、刘喜平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珍萍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珍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 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神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王珍萍,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镇,身份号码:612722196710130862。被告王三州,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喜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审理原告王珍萍与被告王三州、刘喜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三州、刘喜平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三州、刘喜平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珍萍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珍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焦子博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解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