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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林某。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