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林某。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