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陆建、汤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陆建,汤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被执行人陆建。被执行人汤晓红。王文华与陆建、汤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尚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陆建、汤晓红归还原告王文华借款人民币30300元,并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700元,上述款项合计33000元由被告陆建、汤晓红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同年2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同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同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同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同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8000元。若被告陆建、汤晓红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陆建、汤晓红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495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因被执行人陆建、汤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王文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376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马自达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登记查封,但因车辆未找到致无法执行。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法联系。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因车辆未找到致无法执行。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尚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叁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月明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