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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立民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芦晋东与蔡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晋东,蔡丛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晋东,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曲矿选煤厂储运车间职工,住古交市西曲街道办事处西曲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丛丛,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草坪街**号居民,住该处。上诉人芦晋东与被上诉人蔡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郭雄心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子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