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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永花与刘建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花,刘建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王永花,女,汉族,1953年4月出生,无业,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许三红,高台县宣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龙,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出租车司机,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刘生贵,男,汉族,1954年9月出生,不识字,农民,住高台县,系被告父亲。原告王永花诉被告刘建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卫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王永花以诉请的事实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王永花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18元,退还其459元。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