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陈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号中国联通4楼。负责人沙吉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虎。本院在执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陈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21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1715元,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陈虎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