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晶晶与上海尚诺广告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520号原告刘晶晶。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尚诺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晶诉被告上海尚诺广告有限公司庆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晶于2015年8月18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君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