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赖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伟强。上诉人赖某与被上诉人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赖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赖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茂审 判 员 李小冬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