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佳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学伟,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岭。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郑仲裁字第5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申请执行人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5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80号]由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燕审 判 员 蔡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庆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