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16号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杨万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薜佳其,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原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1586元,由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