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戈与李瑞麟、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麟,李戈,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3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戈。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李倩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瑞麟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