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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成裕、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成裕,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经营者:刘延军,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郭耀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成裕,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付成裕,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辉,系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成裕、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文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经营者刘延军、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成裕、被告付成裕、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谭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诉称: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开发沿江花园小区住宅楼,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付成裕,付成裕将外墙涂料工程承包给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并于2013年8月7日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共计72000元。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按约定完成工程,但工程款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成裕、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72000元。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成裕辩称: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为工程刷涂料属实,欠工程款72000元属实,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工程款。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欠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工程款。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与付成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为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7号楼、9号楼外墙粉刷涂料,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2元。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按约定施工完毕后,付成裕于2014年8月7日出具结算单一份。结算单载明“七号楼、九号楼(三标段)完成室外涂料合计陆仟平方米(6000),承包方尚应提供涂料原材合格证及部分维修。”。另查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工程后将7号楼、9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付成裕。付成裕无建设施工资质。该工程未验收但已入住使用。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为付成裕承包工程粉刷涂料后,付成裕应按合同约定及结算单给付工程款;由转包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成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工程款72000元;二、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付成裕、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