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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捷与黄晓、孙仕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捷,黄晓,孙仕杰,黄庆,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翔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捷。被执行人黄晓。被执行人孙仕杰。被执行人黄庆。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翔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晓,孙仕杰、黄庆、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翔德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8561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移送给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