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彭纪雷与兰陵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纪雷,兰陵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彭纪雷,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和波,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陈玉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昂,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学广,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纪雷诉被告兰陵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洪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纪雷及委托代理人袁和波,被告兰陵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李玉昂、王学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纪雷诉称:原告于2002年1月10日入职原苍山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工作,在该分局从事税收征收工作。当时双方约定工资为300元,由于被告人事变动,被告分管人事的领导于2010年12月25日让被告回家等待安排新工作,第二天通知不要再来上班,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长达9年之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且给原告发放的工资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告工作期间,被告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金,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并多次向被告主张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恢复劳动关系等待遇,但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兰陵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841.6元,最低工资差额54000元,依法补交2002年至2010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保险等五险一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兰陵县地方税务局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经查阅2002年以来的工资发放表和劳动合同档案,均无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的记录。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从原告的起诉状可以看出,原告于2010年12月25日的第二天接通知不要再来上班,即证明双方在当时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仲裁请求,明显超过仲裁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自2002年至2010年,在原苍山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工作,从事税收征收工作,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给原告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要求被告解决未果,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待遇。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兰劳仲字(2015)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中兴居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曾用名彭长青,系2002年至2010年在原苍山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工作期间用名,两个名系同一人。被告质证认为中兴居委会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情况没有证明资格。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另外原告提供了两位证人,证实与原告系同事关系,在被告处一起工作的事实。2014年1月8日,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的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书证等认定的,均经庭审质证核实后,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称自2002年至2010年,在原苍山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工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称2010年12月25日不再去上班,其应当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但是直到2015年才申请仲裁,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原告的诉请已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纪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纪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洪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家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