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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扶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