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扶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