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国宪与王洁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宪,王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1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国宪,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洁梅,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市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国宪与王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国宪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张国宪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国宪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宪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