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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长生与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生,雷军,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唐长生,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雷军,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生与被告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长生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长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