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长生与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生,雷军,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唐长生,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雷军,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生与被告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长生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长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