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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慧菊与黑龙江省军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菊,黑龙江省军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王慧菊,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黑龙江省军区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号。代表人于永军,男,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彬,男,1956年5月14日生,汉族,该单位门诊部医务科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菊与被告黑龙江省军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黑龙江省军区医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军队单位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被告黑龙江省军区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军事法院应受理的案件包括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编制内的事业单位,本案争议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被告提出的该项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在军事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军区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军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喜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