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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钱执民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关木与郑永灿、唐岳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钱执民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孙关木。被执行人:郑永灿。被执行人:唐岳灿。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钱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杭州中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岳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94046元[详见杭中正鉴评2015第16-B005号评估报告书],之后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8月13日,买受人王斌以287546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唐岳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详见杭中正鉴评2015第16-B005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王斌(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斌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奎审判员 章 亚 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琳 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