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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敖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陈某某,敖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53岁,个体,现在监狱羁押。被执行人敖丽芳,女,蒙古族,51岁,现在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敖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敖丽芳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西某村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10.55平方米,房证号为蒙G200******号的4间房屋所得房屋拆迁款**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