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爱莲与卢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爱莲,卢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90号案外人:安徽亚起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奚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爱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卢从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江爱莲申请执行卢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徽亚起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亚起汽车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亚起汽车公司称,本院在执行该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卢从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号本田轿车一辆,案外人有异议。因涉案车辆皖PXXX**轿车系卢从新在我公司处购买,并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按合同约定我公司在卢从新未付清车款前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因此,案外人认为本院的扣押的执行措施错误。特此,申请本院解除扣押措施,返还车辆。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明、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三份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广民一字第0216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卢从新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欠的债务,原告江爱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扣押了车牌号为皖PXXX**本田轿车一辆,亚起汽车公司遂提出上述异议。另查明,被执行人卢从新在安徽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杨滩支行的按揭贷款已于2015年7月28日全部结清。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亚起汽车公司对车牌号为皖PXXX**号本田轿车是否享有所有权。经本院审查核实,亚起汽车公司与卢从新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卢从新付清车款本息或消费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前,亚起汽车公司对所购车辆保留所有权。本案中买受人卢从新已于2015年7月28日将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故该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受人卢从新,亚起汽车公司不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亚起汽车公司提出的对该车享有所有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安徽亚起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