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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谷赛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25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赛,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十里村花*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8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谷赛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贞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谷赛及辩护人许来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刑初字第008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耀代理审判员 胡 奇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开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