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大发与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发,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张大发。被告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住所地扬州市南通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成,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发与被告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张大发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大发自愿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