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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少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马宽友、于玉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马宽友,于玉坤,资源县瓜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市少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甲,男,苗族。法定代理人杨某乙。法定代理人邹某某。委托代理人粟龙,资源县资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宽友,教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玉坤,教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资源县瓜里中学,住所地:广西资源县瓜里乡瓜里街***号。法定代表人蒋名清,该学校校长。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祯,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甲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彦冰和代理审判员唐志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赵妮丽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粟龙,被上诉人马宽友、资源县瓜里中学法定代理人蒋名清及马宽友、于玉坤、资源县瓜里中学委托代理人贺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玉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晚8时许,资源县瓜里中学教务处主任兼XX班班主任于玉坤来到该班检查,强调课堂纪律及卫生清洁,特别提到杨某甲要注意,引发杨某甲不满,杨某甲多次拿起板凳冲上讲台,均被坐在前排同学拦住。于玉坤批评杨某甲,杨某甲再次拿起板凳冲上讲台,在被同学拉住的情况下,将板凳扔向于玉坤,被于玉坤挡开。于玉坤拿出手机准备给杨某甲家长打电话,杨某甲表示自己回家,并往教室外走,被于玉坤拦住,杨某甲照着于玉坤前额打了一拳后回到自己座位坐下。于玉坤先在讲台后到杨某甲身边批评原告,这时该校副校长马宽友闻讯来到现场,看到杨某甲挥拳打向于玉坤眼睛并将其眼镜打落,就和于玉坤一起批评杨某甲,杨某甲情绪激动拿起板凳砸向于玉坤,砸伤于玉坤颅后顶部,马宽友见状抱住杨某甲将其放倒在地并按住,杨某甲情绪激动,使劲挣扎,造成脖子受伤。马宽友警告杨某甲,直到其情绪平静才松手。于玉坤因颅脑受伤住院治疗,3月18日,杨某甲及其母亲来到资源县人民医院看望于玉坤。3月19日上午9时许,杨某甲来到瓜里乡公安派出所反映被马宽友、于玉坤打伤,10时来到瓜里卫生院称不慎摔倒浑身多处疼痛3天,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0天。5月28日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杨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系初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面对老师的正当批评教育,应当保持克制,虚心接受。于玉坤作为学校的教务处主任及杨某甲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告诫杨某甲注意纪律及卫生并无不当,但杨某甲在晚自习教室里接连多次殴打老师未遂,接着扔板凳击打老师未遂,发展到两次拳击老师额、眼部,进而当面用板凳砸伤老师颅脑,致使老师住院治疗,杨某甲的错误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马宽友系学校的副校长,面对学生当场用板凳殴打老师,身为学校的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发生更大损害后果。马宽友将杨某甲抱住放倒在地并按住直至原告情绪平静,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无不妥。资源县瓜里中学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相关义务。杨某甲称马宽友、于玉坤将其放倒后对其实施了拳击、脚踢的致伤行为,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杨某甲的报案询问笔录称屁股被踢伤,但其住院病例记录“自诉不慎摔倒浑身多处疼痛”,医院检查、诊断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检验,证明杨某甲是右侧腰背部软组织损伤。杨某甲所说的受伤原因、部位相互矛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上诉人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歪曲客观事实,多个学生证言证实杨某甲是被按倒在地而不是放倒在地;2、一审法院错误运用证据规则,7份证人证言中,家长在场的学生证言的证明力应高于老师在场的学生证言的证明力,家长在场的2证人均证实马宽友、于玉坤对杨某甲实施了拳打脚踢;3、资源县瓜里中学违反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马宽友、于玉坤、资源县瓜里中学赔偿上诉人杨某甲的损失9469元。被上诉人马宽友、于玉坤、资源县瓜里中学答辩称:1、学校的老师和领导管教学生和制止学生非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2、杨某甲所述被打的部位与医院检查的伤情对不上号,不能证明杨某甲的伤是被上诉人马宽友、于玉坤造成的;3、上诉人杨某甲受伤不是因瓜里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造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故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在面对学校班主任老师于玉坤的批评时,未抱以正确的态度,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先是用板凳砸讲台上的老师未中,后又两次用拳头击打老师的额、眼部,并用板凳砸伤老师的颅脑,致使老师住院治疗。在此情况下,学校副校长马宽友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上诉人的不当行为,并无不妥。上诉人杨某甲提出被上诉人马宽友、于玉坤对其实施了殴打,造成人身侵害,致其受轻微伤,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甲的伤情确实构成轻微伤,有证人证实马宽友、于玉坤打了杨某甲,但也有证人证实被上诉人马宽友、于玉坤并未打杨某甲,证人之间的证词不一致,不足以认定杨某甲的伤系马宽友、于玉坤殴打所致。且上诉人杨某甲本人的报案陈述与资源县瓜里乡卫生院的住院病历记载亦不相吻合,其报案称屁股被踢,“右边屁股感觉很痛”,但医院病历记载“患者于3天前不慎摔倒主要以右侧腰背部着地,致全身多处疼痛,以右侧腰背部、颈处出疼痛明显”,两者之间不仅受伤原因、受伤部位不一致,且受伤时间上亦有出入,受伤原因上的不一致:前者称是被踢,后者记录是不慎摔倒;受伤部位上的不一致:前者称是屁股痛,后者是全身多处疼痛;受伤时间上的不一致:杨某甲报案称是3月17日晚被踢伤,而住院病历记录上却是3天前受伤,其3月19日住院,3天前应为3月16日。因此,上诉人杨某甲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瓜里乡卫生院的住院病历未形成关联性证据链条,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杨某甲的伤系3月17日晚,由被上诉人马宽友、于玉坤殴打所致。此外,上诉人杨某甲提出瓜里中学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应判以赔偿损失,由于上诉人的伤是否系3月17日晚由被上诉人马宽友、于玉坤造成不能确认,因此,要求瓜里中学赔偿损失,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杨某甲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柳审 判 员  陈彦冰代理审判员  唐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妮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