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丘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朱某某定于自2015年8月17日起,每月给付汪某某人民币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